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一、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2023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强制注销营业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为确保该制度落地,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条)
- 明确强制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对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 规范强制注销的程序 明确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
- 明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救济举措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 加强信息共享的衔接 要求登记机关加强内部系统互联互通和部门间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三、核心要点
(一)强制注销的启动条件与公告要求
✅ 启动条件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
✅ 公告方式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为 90 日。
公告内容包含: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拟强制注销事由、异议方式等。
(二)异议处理程序
- 异议提出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 异议材料要求
- 相关部门:提供异议理由及相关材料;
- 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主体信息、资格文件、联系方式、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
- 审查与反馈 公司登记机关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材料开展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三)强制注销决定与送达
- 决定作出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
- 送达方式 无法联系公司时,可通过公告送达,公告发出 30 日后视为送达。
- 决定内容 包含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销事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
(四)注销后的管理与责任
- 特别标注与公示 强制注销后,登记机关在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 营业执照处理 未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通过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 股东责任提示 原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不受影响。
(五)恢复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 恢复适用情形(强制注销后三年内可申请恢复登记)
① 正在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 处于诉讼、仲裁、清算、破产等程序当中;
③ 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的情形。
- 申请材料 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债权债务相关证明材料。
- 审查与决定 登记机关 7 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恢复登记决定书。
(六)特殊情况下的恢复登记
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考量,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主动恢复公司登记。
⚠ 恢复状态说明
恢复登记后公司状态复原;若公司名称已被他人使用,仅恢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注册号。
(七)系统建设与信息共享
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等系统互联互通;统一数据规范、建设标准与文书范本。
(八)违规行为处罚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登记,扰乱市场秩序,拒不改正的,可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档案管理与施行日期
- 档案管理 强制注销流程产生的文件资料,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 施行时间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实施办法》自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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