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2025〕8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490元/月调整为266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4元/小时调整为2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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