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院裁判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申请撤销相关决议对应的登记(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TONGQICOM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