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悦乐利民砖瓦厂等家6企业(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华池县悦乐利民砖瓦厂等6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华池县悦乐利民砖瓦厂等6家企业,2024年度、2025年度因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2年被本局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至今尚未进行改正(及时补报年度报告)。为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本局执法人员在各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痕迹,或已由其他主体使用,均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另本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以上6家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为15日至30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均无人签收。华池县悦乐利民砖瓦厂等6家企业无人签收信函的行为,符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综上,上述6家企业的情形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华池县悦乐利民砖瓦厂等6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华池县悦乐利民砖瓦厂等6家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6家企业名单
联系电话:0934-5135831
联系地址: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与消费维权股
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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