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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开展包河区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和省、市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区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涉及更名的企业,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更名指南见附件3)

二、申报时间

2025年包河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共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企业需于4月3日前在包河经济大脑平台高企管家系统内完成申报;

第二批:企业需于6月6日前在包河经济大脑平台高企管家系统内完成申报;

第三批:企业需于8月1日前在包河经济大脑平台高企管家系统内完成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评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区级申报

1.企业进入包河经济大脑平台http://220.178.37.7:7001/portal/,点击右上角【企业登录】按钮,打开政务服务网登录页面,输入安徽政务服务网账号密码后登录包河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2.点击【企业培育】按钮,找到并点击【高企培育管家】按钮,进入到高企管家系统培育页面;

3.按要求完善企业基础信息;

4.按照操作指引(附件8)完成申报材料填写,生成高企申请书并线上提交区级审核。

(三)国网申报

1.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

2.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待包河区科技局确定推荐后,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在系统点击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7.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在区科技局提交的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8.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的相关佐证材料(格式参考附件7)需做好留存,市局会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五、联系方式

包河区科技局:刘楚青 电话:63357121

市科技局:赵嘉伟/刘大鹏 电话:6353865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287174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pdf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doc

合肥市:关于开展包河区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服务指南.docx

合肥市:关于开展包河区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4.申报材料清单.docx

合肥市:关于开展包河区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5.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合肥市:关于开展包河区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6.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docx

合肥市:关于开展包河区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7.高企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模板.xls

合肥市:关于开展包河区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8包河区高企管家系统操作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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