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卖 “旧设备”,为什么别人可以按 2% 报税,你却收到税务风险预警?
近日,税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在处置闲置资产时,误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旧货混为一谈,导致申报税率适用错误,进而引发补税甚至滞纳金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厘清这两个概念。
“旧货” 和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是一回事吗?
答案是:完全不同,计税规则也不一样。
01 什么是 “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简单来说:你店里收购来的、准备再次销售的二手商品,就属于 “旧货”。
02 什么是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键区别:计税规则大不同
01 销售 “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02 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计税与申报是否合规,关键看购入当年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
- 情况一:购入时已抵扣过进项税额 如果资产在购入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销售时需按适用税率(一般为 13%)申报,绝对不能按 2% 简易申报。
- 情况二:购入时按政策不得抵扣且实际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如果资产在购入时,根据政策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且企业确实没有抵扣过,那么销售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缴纳增值税。
合规提示
企业在处置闲置资产时,务必准确区分资产性质和购入时的抵扣情况,切勿 “一刀切” 按 2% 申报。
如果您在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产生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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