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国市监注规〔2025〕3号)有关规定,现就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以下简称“登记代理人”)表明代理身份事宜提示如下:
一、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含备案,下同),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的,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具体步骤为:
1.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s://dj.samr.gov.cn,或者搜索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
2.进入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后,点击右上角的“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和账号注册;
3.点击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完成登记代理人信息填报。

填报完成后,可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代理身份查询服务”模块核实填报的信息。需要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代理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60日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2025年10月30日起,我省各级登记机关将核验代理身份信息,未完成代理身份信息填报的登记代理人将无法申报登记业务。同时,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请广大登记代理人在代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务必注意。
特此提醒。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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