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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启用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主要有哪些变化?

5月1日起,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启用

01简化提交材料规范

经营主体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无需加盖其公章,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无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股东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02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

在《文书规范》中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列页。

03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

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04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可以作为经办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登记注册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代理身份。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代理机构及人员表明其代理身份,增加对代理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05新增提交“股东名册”要求
什么是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法定文件,是确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哪些登记、备案申请应当提交股东名册?

按照新版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等情形,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重要提示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

2026年5月1日,登记机关将对不符合新版规范要求的办件作退回修改处理。以全程网办方式办件的,建议您在4月29日前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办件。如无法完成,建议选择线下方式办理或在5月1日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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