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西安高新区环境保护研究所等45家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适用陕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版)(陕民规〔2024〕3号)中“连续2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年报)的”从重处罚情形,本机关现对以上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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